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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关于倡议开展健康管理行业自律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2 16:46:56  浏览:594

(转载)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关于倡议开展健康管理行业自律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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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章程》,保证健康管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合理、公平的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管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原则是∶诚实信用、自我管理、防范风险、优化服务、守约受益、违约受制。

第三条 本公约经中国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可成为协会健康管理行业的行规和行约,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和分支(代表)机构及健康管理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协会的职能和职责及《中国健康管理协会章程》,协会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等。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奉公守法,树立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健康管理行业相关条例、规章、规范、标准、制度和办法,维护健康管理行业整体形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六条 用户至上,服务周到。要把爱心、细心和责任心融入每个服务环节。全面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开展服务人员综合评测、评估和评价,积极推进服务对象和用户满意度测评。惩戒收受贿赂、隐瞒事实、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和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优质服务,以人为本。要坚持以优质服务为导向,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服务原则,做到微笑、细心、诚信、优质服务。避免诱导服务对象和用户过度消费和超期消费等行为。

第八条  廉洁自律,提升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

第九条 打造品牌,公平竞争。各会员和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有特色、高技能、创品牌、重质量、守信用"为目标,严格遵守价格政策、保质保量、优质优价。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合规、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原则。抵制无章、无序、恶性竞争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业务竞争行为,不损害其他健康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创新技术,保证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认真执行质量安全工作内容,加强对服务人员工作能力的考核,不断提高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的能力。开展的健康活动要遵守科学,不受不当利益影响。

第十一条 合法宣传,诚实守信。坚持合法宣传,规避虚夸产品和服务。不发布虚假广告,不变相宣传或其他方式误导服务对象和用户。健康活动本身效果要与宣传一致。

第十二条 严守规章,维护权益。尊重服务对象和用户权益,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知情同意权。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服务对象和用户权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积极与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反映行业状况和各级行政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会定期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评估,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审和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行风建设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协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健康管理行业有序、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协会监事会检举协会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监事会可根据检举情况的真实性,适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协会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和表彰,并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第十八条 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确有事实,经协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和分支机构资格;

(四)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及时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会员和分支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对协会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协会监事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协会 2020年11月10日第十八次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实施,并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https://www.cha-china.org/getNews/431cffeb68584716922360769aa51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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