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海南省健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 HAINAN PROVINCI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健康管理机构、民营健康产业相关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自愿联合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团结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健康管理机构、民营健康产业相关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作用。维护协会会员和本行业利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质量、为建设和谐健康的海南自贸港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10号港湾花园A2- A3号商场E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促进全省人民健康管理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强行业的自律和行业管理,维护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民营健康服务相关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诉求,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健康管理服务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并组织落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搞好网络建设,建立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健康管理统计信息。积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行业品牌的宣传与展示,提高本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四)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法规提供数据支持和有关依据。同时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行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搞好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民营健康服务业相关机构以及为健康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及专业认证,探讨和建立本专业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健康管理机构、民营健康产业相关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及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健康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本行业协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依法对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评鉴,开展学术研究和成果评定与推广,建立重大疾病病患风险评估体系,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方案,搞好健康检测、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七)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会议和健康服务业论坛,开展与国内外健康管理服务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推广健康管理服务的新经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协助健康管理相关企业制度产业发展技术标准,开展健康相关产业新项目、新技术的评估,促进企业发展。
(九)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的关系,以获得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健康体检机构与健康管理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业相关机构的协调发展。
(十)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具有独立法人的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健康管理机构、民营健康产业相关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四)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卫生健康相关产业团体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三、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和赞助本团体工作,对健康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在管理方面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或医药、医械企业知名人士;
(四)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①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②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③优先在本会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④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不同管理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若干个二级专业分会。二级专业分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监事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团体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取得的收入,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5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